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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為維護租稅公平,請檢視貴機關(單位)如有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,因轉讓、移作他用或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情形,未符核准免稅要件者,請於115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訓導組長

張貼日期: 2026-02-26 15:34:32 點閱: 107 (1289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 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年2月24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50001853C號函辦理。
二、 檢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原函影本、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屬各分局、稽徵所地址、電話及傳真號碼各1份供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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