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:為維護租稅公平,請檢視貴機關(單位)如有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,因轉讓、移作他用或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情形,未符核准免稅要件者,請於115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。
上一則公告
下一則公告
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訓導組長
張貼日期: 2026-02-26 15:34:32
點閱:35
| 一、 |
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年2月24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50001853C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
檢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原函影本、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屬各分局、稽徵所地址、電話及傳真號碼各1份供參。 |